Sunday, February 17, 2008

Legal aspects of the Edison Scandal

Some legal knowledges concerning the Edison Scandal:

警方提醒:传播艳照者将严惩

这是娱乐圈 “划时代”的事件,在这个事件之后,无论是媒体、娱乐圈、教育界、法律界还是网络IT行业都要重新理解和定义道德的底线。事件还完全没有结束,而且结果不可预知。
  连日来,“照片门”的传播在网络上汹涌澎湃,甚至已经到了审美疲劳的地步。南国大地的雪灾慢慢远去,而有人形容为“网络雪灾”的“照片门”,却是“冰冻层 一天厚过一天”。1月28日,网上爆出几张疑似香港艺人陈冠希和阿娇的不雅艳照,半月过去,流传照片已达数百张,涉案女艺人越来越多。各大门户网站的论坛 里,只要有人提起自己的QQ空间有这些照片,马上会有人跟帖,留下邮箱,请求“分享”。有需求,就有市场。在淘宝网上,公然出现一批叫卖“艳照门”照片集 的卖家,他们将此前网络传播的香港艺人艳照收集起来,打包拍卖。网民在集体“狂欢”的同时,极少有人意识到,浏览、流传“艳照”这些自认是仅仅娱乐的行 为,可能已经涉嫌触犯法规。
  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监总队“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”相关负责人介绍,按照公安部现行第33号令第5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、色情等网页内容。该法令同时规定,互联网单位及接入、使用单位有组织落实安全技术保障工作的责任。 “一方面,网络运营商应进行基本的监管,另一方面,四川省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已于今年1月25日正式展开,任何传播、复制淫秽色 情信息的网民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”
  该负责人最后提醒广大市民,应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,哪怕是查阅、浏览相关网页,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。记者钟蓉 杨帆

 

网友倡议:共同抵制传播不雅照
 

著名博客写手鸿水昨日在博客上发出倡议:“共同抵制传播不雅照”
 

鸿水的博客写道:“我不知道上传这些照片的人是出于何种目的,至少这样做从道德层面讲,这些人是有问题的,道德是沦丧的。这是一些没有法律常识的,缺乏基 本道德水准的人的个人行为,而这种行为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社会,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。据媒体报道,香港有四成未成年人看过不雅照片。”
  鸿水认为,陈冠希和众女明星都是成年人,如何拍私房照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,是关上门的、法律没有禁止的私人行为,他们的问题只能局限于道德范畴,而一旦传播则涉嫌违法。因此他提出倡议:
  1、我们可以针对该事件进行评议,但不要发布和传播“不雅照”;
  2、我们绝对不以批判的姿态将 “不雅照”以任何形式公布出来,无论是打上马赛克还是经过其他技术处理的;
  3、我们应当主动避开“不雅照”,只要我们稍加提防,发布者的“险恶用心”和不良动机就会偃旗息鼓;
  4、我们应当对青少年和未成年人作出表率,不让不雅照搅扰他们无法辨析是非的眼睛。
  倡议得到网友积极回应,很多人留言,认为“说得很好,如果没有这么多的看客,我想发照片的人也不至于这样猖狂,就是因为那些下载和转发出的人助长了这个 ‘奇拿’的气焰!”网友小玉说:“十分赞同!说的在理,尤其是对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影响太恶劣。” 记者 杨帆

  李银河剖析网民心态
 

最近没怎么上网看东西,最早听到艳照事件是前天一记者采访,他给我讲了讲这件事,听说事态现在发展到几百万网民翘首等待新的照片出炉,香港有人游行要求警 方放掉前两天抓的人——既然新的照片还在出来,证明以前抓的人还不是源头。此事属于泄露他人隐私,应当将最早公布这些照片的人绳之以法。
  事件当中最有意思的是网民心态,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:
  第一、娱乐狂欢,单纯的高兴,就像狂欢节时人们所经历的感觉。
  第二、窥测名人隐私的窃喜。
  第三、追寻偶像的阴面品格。迄今为止,人们看到的都是明星光鲜的阳面的品格和表现,据说其中一位女士曾公开反对婚前性关系,主张保持婚前贞节,照片出来后,名人无法自圆其说,有点尴尬。网民有发掘某人真实品格的快感。
  事件反映出来的法律社会问题有:
  第一、婚前性行为比一般人认为的要普遍,童贞观念式微。
  第二、多性伴的情况增多,使人见怪不怪。
  第三、听说录像带中有第三人在场的证据,为当事人捏了一把汗。
  第四、淫秽品法面临巨大挑战:网络色情内容使该法形同虚设。为了应付互联网这项最新科技的狂潮,是继续努力去完成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禁止,还是将全面禁止淫秽品的法律改变为分级管理(主要是按不同年龄组管理)法律呢?(摘自李银河博客,有删节)

  有一说一
  一场法律事件

 

香港媒体已经开始用“失控”形容艳照门事件了。
  在“很黄很暴力”的舆论压力下,艳照门的一些当事人纷纷选择了逃避与沉默。“艳照”本身尽管不雅,甚至非道德,但并不有悖法律,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及公众利 益。从什么时候开始,我们不再能容忍这些受伤害者呢?而当我们开始不容,我们未必不是继续伤害的制造者。就像我们曾经以充满好奇和热情的点击,来回应着艳 照传播者的别有用心。对很多人来说,艳照就意味着不可遏制的视觉诱惑,有真实且不足为外人道的人性基础,那么我们又缘何获得道德谴责他人的权利了呢?
  当私密照片遭遇网络传播,后者较前者更多地传递出破坏与恐惧。必须看到,艳照门事件发展到现在,已不再单纯是道德事件,而更成为法律事件。不雅照片已通过 网络散布全球,伤害已不可挽回。这时,回到它法律意义的原点,是比对卷入艳照门艺人的道德拷问更重要的事。如果没有权利的保全,道德的意义可能连一块遮羞 布都不是。每一个人都拥有隐私权,也都生活在各自隐秘而宁静的后花园中,才拥有自尊。所以法律通过保障人的各种权利,使人拥有尊严。从这个意义说,艳照门 事件的原点,必然是受到伤害的隐私权,而非败坏的道德感。
  网络是现实的江湖,更是社会的真实显影。对他人隐私权利的尊重,正是人文律令之一种。而失去了人文律令的网络狂欢与道德杀伐,也模糊了罪犯与受害者的界 限。这个时候,每一个人都可能是罪人,每一个人也都可能是受害者。艳照门之前,一再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也曾侵害着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。
  所有的牵涉艺人,都在为他们的不检点或非道德付出代价。这也许不失为一场道德的教化,但他们要承担的也是有限度的。而且如果我们仍不谅解,没有宽容,它必 将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不可承受之重。因为,如果失去了法律的底线,人文之律令难得维系,道德更将无从谈起。只有回归到法律的原点,艳照门事件始能“可 控”。

Source: tfol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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